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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3-08-02 06:14:22 来源:产品中心

详细信息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处理,推动依法行政,依据《国务院作业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拟定和监督处理作业的告诉》(〔2018〕37号)、《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处理办法》(省公民政府令第379号)等有关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本市各级公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街道就事处,下同),市、区公民政府作业部分或许法令、法规授权的具有处理公共事务功能的安排(以下总称部分),按照法定权限、程序拟定并揭露发布,触及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权利责任,具有遍及约束力,在必定时限内重复适用的公函。

  第三条 本市规范性文件的拟定、发布、存案、评价、整理、监督等作业,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内部作业准则、人事任免决议、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陈述、对详细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议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公民政府领导本辖区内的规范性文件处理作业。各部分担任本部分的规范性文件处理作业。

  各级公民政府作业厅(室)担任本级公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安排起草作业,担任报请本级公民政府拟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受理、审阅修正、和谐作业。各部分作业安排担任本部分规范性文件起草的安排和谐作业。

  市、区公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分,市、区公民政府作业部分的法制安排别离担任本级公民政府、本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查看、整理、存案查看、报送存案等作业。

  街道就事处、城镇公民政府应当选配或许聘任具有法令专业本质的人员,专门担任规范性文件的查看、准则廉洁性评价、整理和报送存案等作业。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违背上级行政机关的指令、决议;不得添加法令、法规、规章规则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许削减法定责任;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添加处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则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或许添加其责任;不得逾越职权规则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处理的事项;不得违法拟定含有扫除或许约束公平竞争内容的办法,违法干涉或许影响市场主体正常出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第六条 各级公民政府,各部分按照法定职权能够拟定规范性文件,用于处理本地区、本系统、本范畴公共事务。

  触及2个以上部分职权的事项,需求拟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由本级公民政府拟定规范性文件,也能够经本级公民政府赞同,由相关部分联合拟定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本级公民政府作业厅(室)安排起草,或许由政府指定1个部分起草或许几个部分联合起草。联合起草的,应当清晰1个部分主办,其他部分协办。

  专业性强、社会重视度高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分能够约请相关范畴专家参与,也能够托付大专院校、科研安排或许其他社会安排起草。

  第十条 除依法需求保密的外,规范性文件起草部分应当经过网络、新闻发布会、报刊、播送、电视等方法向社会揭露寻求定见。对触及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严重利益调整的,应当采用举行座谈会、证明会、听证会或许展开实地造访等方法充沛听取各方面定见。网络寻求定见时刻应当不少于10日。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分应当充沛寻求相关部分的定见。相关部分对规范性文件内容提出严重不合定见的,起草部分应当进行和谐。经洽谈未达到共同的事项,原则上不在规范性文件中规则;确需规则的,起草部分应当在起草阐明中阐明各方定见及其理由以及对严重不合定见的和谐和处理状况。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分应当树立寻求定见交流洽谈反应机制,对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就规范性文件内容提出的定见和主张,应当及时作出采用与否的决议。对合理的定见和主张应当活跃采用,对不予采用的定见和主张应当及时反应并阐明理由。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分应当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廉洁性评价,出具准则廉洁性评价陈述。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分在起草规范性文件的一起,应当同步编写解读资料,全面、精确地解读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布景、要点内容、首要特征、实施办法、就事指引等。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经寻求定见、进行准则廉洁性评价和编写解读资料后,由起草部分法制安排进行合法性查看。起草部分不得以寻求法制安排定见替代法制安排合法性查看。

  第十五条 部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本部分法制安排合法性查看后,方可报本部分相关担任人签署定见,提请部分作业会议团体讨论决议。

  第十六条 由部分安排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经部分作业会议团体讨论经过后以正式文件方法上报本级公民政府审议,并由首要担任人在文件送审稿上签署定见,一起应当报送下列资料:

  (三)寻求相关部分和社会公众定见状况阐明,其间,触及市场体系建造的,还应当附公平竞争查看定见;

  报送资料不契合前款规则的,市、区公民政府作业厅(室)应当告诉送审部分补正资料。

  第十七条 市、区公民政府作业厅(室)对提请本级公民政府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审阅契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则的,经本级公民政府相关担任人赞同赞同后将悉数资料转送本级公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分进行合法性查看。未经本级公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分合法性查看或许经查看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本级公民政府审议。

  第十八条 市、区公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分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拟定主体、程序、相关内容等是否契合法令、法规和规章的规则,进行合法性查看。

  合法性查看以书面查看为主,必要时能够采用弥补寻求定见、举行座谈会、和谐证明、实地调研等方法进行。市、区公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分要求送审部分弥补依据、阐明状况,或许要求相关单位帮忙查看的,送审部分和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合作。

  第十九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经拟定机关首要担任人赞同,能够简化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则的规范性文件拟定程序:

  (一)为防备、应对和处置自然灾害、事端灾祸、公共卫生事情和社会安全事情等突发事情,保证公共利益,需求当即拟定和实施规范性文件的;

  (二)实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指令和决议,需求当即拟定和实施规范性文件的;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经团体讨论经过,并由拟定机关首要担任人签署后,经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部分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播送、电视、公示栏等向社会发布,并同步发布规范性文件解读资料。

  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一致挂号、一致编号、一致印发,以“规”字号发布。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拟定机关、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收效时刻、有用期等内容。

  规范性文件不得以内部文件方法印发实行,未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处理依据。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需求长时间实行的,应当予以清晰标示;除需求长时间实行的以外,一般应当规则有用期。有用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

  规范性文件有用期自实施之日起不超越5年;暂行、试行以及未标示有用期的规范性文件,有用期自实施之日起不超越2年。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但发布后不当即实施将有碍法令、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贯彻实施,或许不利于保证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能够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的,应当在文末注明。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拟定机关按照以下规则报送存案:

  (二)市公民政府作业部分、区公民政府拟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市公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分存案;

  (三)区公民政府作业部分、城镇公民政府、街道就事处拟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区公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分存案;

  (四)实施笔直处理的部分,下级部分拟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主管部分存案,一起抄送文件拟定机关所在地的本级公民政府;

  (五)市、区公民政府作业部分下设的二级部分及法令、法规授权的具有处理公共事务功能的安排拟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其主管部分存案,详细存案规则按照其主管部分拟定的规范性文件处理准则实行。

  市、区公民政府拟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报上级公民政府存案的一起,应当按照《湖北省各级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存案查看作业条例》的规则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存案。

  第二十五条 报送存案的文件,经查看,不归于规范性文件的,退回拟定机关。经查看,归于规范性文件,且契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则的,予以存案挂号;不契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则的,由存案机关告诉拟定机关在7日内弥补报送存案资料或许从头报送存案资料后,再予存案挂号。

  (一)规范性文件与法令、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或许规则不适当的,经担任存案查看的司法行政部分提出主张,由规范性文件拟定机关在15日内自行吊销、改变或许改正;拟定机关逾期不吊销、改变或许改正的,司法行政部分能够提请本级公民政府予以吊销、改变或许责令改正;

  (二)规范性文件拟定程序不契合规则的,经司法行政部分提出主张,由拟定机关中止实行该规范性文件,并按照规则补正程序后从头查看发布;

  (三)2个或许2个以上部分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则不共同的,由本级政府司法行政部分进行和谐,经和谐不能获得共同定见的,由其提出处理定见,报本级公民政府决议。

  司法行政部分按照前款(一)、(二)项规则提出处理定见时,应当向报送存案的单位出具《规范性文件存案查看定见书》,并加盖存案查看专用章。

  第二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有用期届满需求持续实施的,应当在有用期届满前6个月进行评价。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评价作业由起草部分或许实施部分安排展开,或许由拟定机关托付独立第三方安排展开。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经评价后,拟在有用期届满后持续实施的,由起草部分在该文件有用期届满前的3个月内向拟定机关提出,由拟定机关从头发布实施,并自发布之日起从头核算有用期。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公民政府、各部分应当树立规范性文件定时整理与专项整理相结合的准则,依据实践状况的改变,以及法令、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调整状况,对拟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及时向社会发布持续有用、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做好编纂、汇编和报送存案作业。

  第三十条 市公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分担任对市公民政府作业部分、区公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拟定和处理状况进行监督查看。区公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分担任对区公民政府作业部分、街道就事处及城镇公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拟定和处理状况进行监督查看。

  第三十一条 违背本办法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分予以通报;情节严重,形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置:

  (三)违背规范性文件拟定程序规则,未经揭露寻求定见、合法性查看、团体讨论决议等程序而制发规范性文件的;

  担任存案查看的司法行政部分不依法实行规范性文件存案查看责任,由有关机关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置。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规范性文件与法令、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或许以为规范性文件之间彼此对立的,能够向担任规范性文件存案查看作业的市、区公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分或许规范性文件拟定机关的上级事务主管部分提出书面查看的主张。

  市、区公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分或许规范性文件拟定机关的上级事务主管部分对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提出的书面查看主张,应当在5个作业日内作出受理或许不予受理的书面决议。对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进行查看,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作业日内回复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阐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市公民政府2007年3月8日发布的《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处理规则》(市公民政府令第175号)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