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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常州市其他食品(烘焙用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3-08 16:45:31 来源:行业资讯

  为了做好其他食品(烘焙用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常州市其他食品(烘焙用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11日。

  第一条为规范其他食品(烘焙用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章,制订其他食品(烘焙用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应与通则结合使用,适用于其他食品(烘焙用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工作。本产品不允许直接分装,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完整的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不予生产许可。

  第三条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其他食品(烘焙用预拌粉)适用于以小麦粉、谷朊粉、食用小麦淀粉、小麦麸皮粉、小麦胚芽粉中的一种或几种为主要的组成原材料,选择性添加食品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应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范围内的食品辅料和食品添加剂),经配料、过筛或不过筛、混合、包装而成的供食品加工用的烘焙用预拌粉(以下简称产品)。

  第四条本细则正文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第五条周围环境、厂房、车间、库房要求应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中生产场所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生产场所应根据相关生产流程、操作需要和清洁度的要求采取比较有效分离或分隔,避免交叉污染。

  第七条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大体上分为:非食品处理区(办公室、配电间、动力装备间、实验室),一般作业区(原辅料仓库、包材仓库、成品仓库、外包装间、原料脱包间),准清洁区(配料混合间),清洁作业区(包材消毒间、内包装间),清洁作业区应相对独立,对空气环境应做消毒处理。

  第八条生产场所或车间入口处应当设置更衣室,并设置与岗位人数相匹配的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鞋靴消毒设施。

  第九条生产作业区的粉尘有相应的除尘设施,确保生产的全部过程中的空气粉尘符合GB15577的规定,投料口设置除粉尘装置,防止粉尘弥漫。

  第十条生产设备和设施根据实际工艺需要配置,主要设备有:称量设备、混合设备、包装设备、金属探测设备,除尘设施、清洁设备等。

  第十一条与原辅料、半成品、成品非间接接触的设备与用具,应当使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易脱落、表面十分光滑、无吸收性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保养和消毒。

  第十二条生产设备维修保养良好,并做好记录。用于监测、控制、记录的设备应当定期校准、维护。停用的设备加贴停用标识,不影响正常生产。

  第十三条烘焙用预拌粉生产企业应具有的检验设备至少包括:(一)电子分析天平(0.1mg);(二)天平(0.1g);(三)电热干燥箱。

  第十五条烘焙用预拌粉工艺流程一般来说包括原辅材料验收、原辅料预处理、配料、混合、包装、金属探测、成品入库。

  第十六条应当通过危害分析方法明确生产的全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关键控制点,进行相对有效监控并记录各项控制指标。其中设定原辅料验收、配料、包装、金属探测为关键控制点。

  关键控制点1:原辅料验收的技术方面的要求:(1)从合格供方购入;(2)向供应商索取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型式检验报告、进货批次的出厂检验报告;(3)按《原辅料验收规程》执行。关键控制点2:配料技术方面的要求:(1)配备经计量或校准合格、与称量精度匹配的称量器具,如电子秤、电子天平;(2)严格按照配料表准确称量;(3)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相关规定。关键控制点3:包装技术方面的要求:(1)内包装材料杀菌消毒后方可使用;(2)包装后的产品封口应密封严密,净含量允差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关键控制点4:金属探测技术:产品包装后,用金属探测设备做异物探测,保证包装后的产品不含金属物。

  第十七条有可能会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1)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量使用;(2)水分超标。

  第十八条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明确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或有明显皮肤损伤未愈合的人员,不可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九条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专业方面技术人员,明确其职责。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了解食品安全的根本原则和操作规范,能够判断食品安全潜在的风险,采取适当的预防和纠正措施,确保有效管理。

  第二十条应当制定和实施职工培训计划,根据岗位需求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及卫生培训,做好培训记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二十一条应当建立并执行采购管理制度,规定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验收标准。采购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没办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及产品执行标准做检验。

  第二十二条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记录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

  第二十三条应当建立并执行生产的全部过程控制制度,制定所需的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明确原料(如领料、投料、余料管理等)、生产关键环节(如配料、包装、金属探测等)控制的有关要求,防止交叉污染,并记录产品的加工过程。

  第二十四条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配方管理制度,列明配方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新食品原料的使用依据和规定使用量;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新食品原料应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公告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应当建立并执行清洁和消毒管理制度,依照产品特点及生产的基本工艺制定合适的清洁方法,保持生产加工场所、设备和设施、管道等的清洁卫生,防止产品残留造成污染。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建立并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粉尘防爆相关管理制度,并做好实施记录。

  第二十七条应当建立并执行检验管理制度,包括对原辅料、过程、出厂检验和产品留样的方式和要求,确定保证产品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第二十八条企业的检验能力至少满足感官、净含量、水分等出厂检验项目的测定。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规定产品出厂时,查验出厂产品的安全状况和检验合格证明,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明编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

  第三十条 企业应建立并执行运输和交付管理制度,依照产品特点、贮存要求、运输条件选择适宜的运输方式,并做好交付记录。委托运输的,应当对受委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记录并保存法律、法规及标准等规定的信息,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保证产品可追溯。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按计划开展企业自查自评,根据评价结果采取对应处理解决措施,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有发生安全事故潜在风险,应当立马停止生产活动,并对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三十三条 应当建立并执行不合格品管理制度,规定原料、半成品、成品及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中不合格品的管理要求和处置措施。

  第三十四条 应当建立并执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规定停止生产、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的人、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有关要求,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措施及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按所申报其他食品(烘焙用预拌粉)的产品执行标准(含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区域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等),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试制产品中抽取有代表性的样品检验。

  第三十七条 应对提供的检验报告真实性负责;检验项目按产品适用的食品安全标准、企业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公告要求做。相关国家标准更新后,企业执行标准应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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